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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計畫)
聯盟營運收支相關事宜會議各單位所提問題與國科會說明 Q&A

Q & A

附件1-國科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
附件2-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附件3-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申請手冊
附件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050802)
附件5_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401016)
附件6_國科會補助涉有公共利益之研究成果管考通報作業機制104D2024449_全文

經費申請相關

編號 項目
1. 產學小聯盟計畫經費可否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執行?
A: 產學小聯盟計畫應由主持人統籌運用及管理,國科會不同意經費移撥至共同主持人之任職機構執行,若共同主持人有相關經費之使用需求,仍宜經由主持人任職機構進行經費核銷。
2. 產學小聯盟計畫核定之人員可否轉換?例如「專任助理換成兼任助理」?
A: 專任助理和兼任助理可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進行變更。
3. 核定人員經費不可追加,若需再增加人員,是否可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A: 產學小聯盟計畫核定後,不得再向國科會申請經費追加。如有新增之用人需求,計畫主持人可尋求其他經費來源增聘人員,或者是在既有的核定額度之下,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變更或流用。
4. 「聯盟收入」的定義為何?若廠商提供人力與耗材,但難以估算成實際經費,則此聯盟收入之經費換算,是否可由無形換算成有形之金額?
A: 「聯盟收入」係指現金收入之經費,聯盟會員投入之人力及其他資源可以其他方式舉證呈現。
5. 5.與廠商合作契約需配合國科會核給計畫執行期間嗎?如需配合,則會費與出資款於國科會計畫結束後,如有賸餘應如何處理?
A: (1)與廠商之契約不需等同國科會計畫期間,但是聯盟會員數之認定係以當年度10月31日時仍有合作關係之聯盟會員為認定基準。至於廠商出資款相關規範則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準。(2)另屬國科會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則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辦理。
6. 執行機構向廠商收取之技術服務收入,是否須繳納營業稅?
A: 查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請參酌辦理
7. 產學小聯盟計畫要求參與業界繳交會員費,則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需繳交會費嗎?如需繳交,可否以國科會核定之小聯盟計畫款繳交?抑或可以預算內經費繳交?
A: 國科會未要求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需繳交會費,亦不得由國科會補助經費項下支付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之會員費。執行機構若願意挹注額外經費支持產學小聯盟計畫,國科會樂觀其成。
8. 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或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單位應以何種方式呈現聯盟會員費?廠商出資款項之收支情形是否列入國科會計畫經費查核項目之一?
A: 請執行機構以產學小聯盟營運收入收支報告表,呈現聯盟會員費及其他相關收支情況,國科會查核重點在於確認聯盟是否確實收取會員費或其它相關費用。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其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準。
9. 產學小聯盟目的在於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派駐國外人員不符合本計畫原則。另根據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補助經費得編列國外差旅費。
A: 請執行機構以收支報告表的形式來總體呈現聯盟會員費及其他相關收支情況(詳參考範例),國科會查核重點在於確認聯盟是否確實收取會員費或其它相關費用。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其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依歸,國科會不予干涉。
10. 產學小聯盟申請是否有規定業界出資比例?會員費是否有標準或依據?
A: 產學小聯盟沒有規定業界需出資之比例,也未規定會員費標準,可參考相關公協會運作方式。
11. 產學小聯盟申請是否有規定業界出資比例?會員費是否有標準或依據?
A: 產學小聯盟沒有規定業界需出資之比例,也未規定會員費標準,可參考相關公協會運作方式。惟聯盟運行期間,聯盟可能會向會員收取相關費用(例如檢測服務等)。
12. 產學小聯盟之聯盟經費是由聯盟自己決定或者是依據國科會的管理辦法呢?聯盟的收入(會員費或技術服務費或報名費等)是進到學校或是進到計畫辦公室內?抑或可列入與廠商訂定書面契約後依約使用?會員費與出資款之用途有無限制?可否購買使服務更完整之技術?
A: 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聯盟會員參與計畫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與聯盟會員以書面契約約定。聯盟會員以簽約並繳交會員費作為認定標準,至於會員費之標準則由計畫主持人訂定,期中查核時將以聯盟會員數及收入金額作為檢視聯盟運作重要指標。此外,聯盟會員費之繳交、管理及使用需透過執行機構循內部行政程序處理,避免產生弊端。國科會補助經費需符合經費補助項目,請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及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3. 若計畫主持人變更,計畫的設備是否可以移轉?
A: 公立學校設備可以移轉。
14. 預期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業界)之定義?是指原本就已經是業界人士?還是經由此計畫畢業後就業之學生?
A: 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係指企業會員經由聯盟運作或服務機制而達到人才培育效果之人數。畢業學生數另由其他指標來呈現。
15. 衍生之技術服務或產學合作計畫是指由業界申請計畫?或是也可由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A: 衍生之技術服務係指經由聯盟運作所衍生出企業會員另以技術服務案委託計畫主持人之個案服務;產學合作計畫則是指協助聯盟廠商會員申請到政府部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例如: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
16. 產學小聯盟計畫屬技術服務性的計畫,請問最後績效的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規範?各個指標是否在部內有一致的標準?聯盟的運作方式是否有定義?
A: 因為計畫聯盟屬性不一樣,除了審查重點外,會以聯盟成果作為績效指標,把績效呈現彈性留給各計畫去執行。也無規定聯盟運作標準。
17. 產學小聯盟的聯盟會員資格定義?會員數量是否有一定的標準?
A: 聯盟會員資格定義請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會員數建議至少3-5家廠商會員。
18. 提產學小聯盟第二期計畫時,如何表現第一期的成果?第二期管考部分是否有額外需要注意的項目?
A: (1)若申請第二期計畫,計畫主持人除須於指定期間前線上提出申請案外,單年度10月31日前一樣要至國科會線上繳交結案成果報告,以利第二期審核提供給委員參考。
(2)第二期管考同第一期注意事項,每季會請工程中心通知聯盟至系統平台填寫資料。
19. 部分聯盟服務,對象常可能是非廠商會員,聯盟透過提供服務藉以吸引廠商加入聯盟,此類型(非會員廠商)的KPI計算方式是否有方式呈現?
A: 非廠商會員績效,可於第三季管考資料填寫之「其他重要成果」填報呈現。
20. 部份服務性的技術無法量化,該如何訂定KPI?
A: 績效填報部分,可於其他欄位呈現(例如文字呈現)。
21. 由於具有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人才不易聘請,是否可由國科會統籌聘用具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
A: 目前國科會尚未提供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的法律相關諮詢。但各大專院校都設有法律顧問,應可優先提供老師相關諮詢。
22. 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同其他國科會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只管制主持人,或是參與計畫的老師皆有管制?
A: 產學小聯盟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計畫核定通過後,將列為主持人執行之計畫件數,而共同主持人將不計執行件數。
23. 產學小聯盟的管理辦法是否需要備案或是立案?
A: 建議以書面文件規範相關權利與義務。
24. 若是技術成果屬政府部門研發單位,可否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
A: 依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申請資格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25. 若計畫執行中,遇主持人退休的問題,是否會因主持人退休而面臨計畫中止?若申請第二期遇到同樣狀況,如何以同一計畫進行至計畫結束?
A: 可提出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若變更後的計畫主持人與原計畫主持人不同學校,則計畫將會移轉至新任計畫主持人的學校。
26. 聯盟推廣網站的建置,是否要自行建立,或是可租用現成既有的網站?是否可為實驗室網站之連結?臉書等相關社群網站?或需為獨立之網站?
A: 產學小聯盟未規定聯盟網站的建置處或是建置方式,可以使用計畫主持人的個人網頁或實驗室網站,重點是要能夠達到推廣宣傳的目的及功能;推廣聯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可依規定使用國科會補助金額支用(例如:架設網站、舉辦推廣說明會)。
27. 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需於申請時附上未來預定使用的聯盟會員合約書?
A: 目前沒有規定於申請時需附上會員合約書,建議可檢附聯盟會員合作意願書,將有助於審核。

績效項目

編號 項目
1. 預期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業界)之定義?是指原本就已經是業界人士?還是經由此計畫畢業後就業之學生?
A: 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係指企業會員經由聯盟運作或服務機制而達到人才培育效果之人數。畢業學生數另由其他指標來呈現。
2. 衍生之技術服務或產學合作計畫是指由業界申請計畫?或是也可由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A: 衍生之技術服務係指經由聯盟運作所衍生出企業會員另以技術服務案委託計畫主持人之個案服務;產學合作計畫則是指協助聯盟會員(業界)申請到政府部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例如: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
3. 此計畫屬技術服務性的計畫,請問最後績效的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規範?各個指標是否在部內有一致的標準?聯盟的運作方式是否有定義?
A: 因為計畫聯盟屬性不一樣,除了審查重點外,會以聯盟成果作為績效指標,把績效呈現彈性留給各計畫去執行。也無規定聯盟運作標準。
4. 產學小聯盟的聯盟會員資格定義?會員數量是否有一定的標準?
A: 聯盟會員資格定義請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會員數量沒有規定。
5. 提產學小聯盟第二期計畫時,如何表現第一期的成果?第二期管考部分是否有額外需要注意的項目?
A: (1)若申請第二期計畫,除需10月5日前提出申請案外,10月31日前一樣要至國科會上繳結案成果報告,以利第二期審核提供給委員參考。
(2)第二期管考同第一期注意事項,每季會請工程中心通知聯盟至系統平台填寫資料。
6. 部分聯盟服務,對象常可能是非廠商會員,聯盟透過提供服務藉以吸引廠商加入聯盟,此類型(非會員廠商)的KPI計算方式是否有方式呈現?
A: 非廠商會員績效,可於第三季管考資料填寫之「其他重要成果」填報呈現。
7. 部份服務性的技術無法量化,該如何訂定KPI?
A: 績效填報部分,可於其他欄位呈現(例如文字呈現)。
8. 技術服務、研究成果與研究中的技術該如何界定與判斷?
A: 產學小聯盟計畫是以既有的研究成果來服務聯盟會員廠商,如果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可申請其他的研究計畫(如一般產學案),產學小聯盟計畫著重在於提供既有的技術服務。

助理人員約用相關 Q&A

編號 項目
1. 核定清單內專、兼任助理之變更是否需報國科會?(如助理類級別的變更)
A: 助理人員所需費用自104年8月1日起調整為核給一筆總額,以增加經費運用彈性,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時,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級)別,依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變更時亦同。
2. 若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未能事前簽核,事後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構簽准,國科會是否同意?
A: 原則尊重執行機構對各類助理人員約用之簽報核准行政程序。
3. 執行機構是否一定要幫兼任助理辦理勞、健保?
A: 兼任助理屬僱傭關係者,執行機構須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其辦理勞、健保,其雇主應負擔部分,於業務費項下列支。
4. 助理人員一定要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辦理勞保與健保嗎?扣繳規則為何?
A: 助理人員如與執行機構間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納保,至扣繳方式請另洽詢勞動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5. 執行國科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所聘之助理人員是否有國籍限制?是否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或港澳僑生在臺擔任助理人員?
A: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並未就助理人員之國籍有所限制,惟非本國籍人士於我國從事學習或勞務活動,仍應依政府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6.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第6項規定「專任助理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此處所述「其他」是指「國科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還是涵蓋其他單位的計畫,例如經濟部。
A: 國科會所訂相關補助規定,其適用範疇,僅限國科會補助計畫,其他部會計畫非國科會權責管轄範圍,是以所詢專任助理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係指國科會計畫。
7. 資深專任助理人員擔任專任助理年資已超過第九年,可否調高工作酬金?
A: 專任助理之工作費用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支給,所需經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8. 如助理2月-7月支領校內(私立大專院校)研究計畫之薪資,經費來源為學校本身,8月1日轉至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擔任專任助理,於此狀況下的年終工作獎金,是否得採計2月至7月之月份?
A: 1.國科會年終工作獎金任職月份採計方式,須為使用國科會補助經費所聘任之專任助理或任職前於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所詢之專任助理2月至7月為校內研究計畫所聘之助理人員,非屬本會補助經費支給年終工作獎金之範圍,其2月至7月任職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2.國科會係補助執行機構因計畫需要聘用專任助理之費用,其年終工作獎金發給除上述規定外,尚須依據執行機構之相關規定及所簽訂僱傭契約辦理,如執行機構訂有年資可併計之相關規定,並自行提供併計後之年終工作獎金差額,亦尊重校方機制。
9. 替代役是否可當助理人員?
A: 研發替代役符合專任助理資格者,得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
10. 研發替代役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應於研究人力費或耗材下列支?
A: 研發替代役之研究發展費於研究人力費項下列支。
11. 計畫內得否約用博士級專任助理人員?
A: 專任助理之最高級別為碩士級。已取得博士學位者,得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有關規定,以「博士後研究」資格參與專題研究計畫。
12. 專題計畫之學士級專任研究助理,若於前一所學校已擔任過兩年的國科會研究計畫學士級專任助理,如今轉任至其他學校,其年資是否延續以第3年工作酬金起聘?
A: 專任助理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敍酬金,工作經歷由執行機構認定,至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
13. 博士候選人可否擔任專任助理?
A: 博士候選人為博士班在學生不得擔任專任助理。
14. 計畫變更至新執行單位,因行政程序,無法順利銜接,原計畫項下之研究助理,於新單位完成聘任程序後,是否可於新執行單位支領當年度計畫之年終獎金?
A: 1.執行機構得按專任助理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擔任國科會不同計畫項下專任助理,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銜接,得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由12月份聘任機構,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其他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2.國科會係補助執行機構因計畫需要聘用專任助理之費用,其年終工作獎金發給除上述規定外,尚須依據執行機構之相關規定及所簽訂僱傭契約辦理。
15. 可否聘任其他大學之學生擔任兼任助理?
A: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兼任助理之資格為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並未規定須為計畫主持人任職機構之學生。
16. 剛考上碩士或博士班新生,未完成註冊前可否聘為兼任助理並支領酬金?
A: 1.依104年8月1日修正後規定,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2.研究生新生未完成註冊前無法取得學籍,依104年8月1日新修正規定,於註冊前難以確認其係參與計畫係學習或工作,爰不得約用為兼任助理。
17. 專題研究計畫是否可聘用具有外國學籍人員為兼任助理?
A: 1.國科會補助於專題研究計畫下約用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助理人員,旨在培養及提供國內研究人力並使學生能儘早投入研究領域,合先敘明。
2.依104年8月1日修正後規定,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3.外國學籍人員是否可聘用為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請逕洽執行機構依上開規定綜合考量本會補助之意旨、計畫需求及兼任助理屬性等,本權責核處。
18. 兼任助理月工作時數是否可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認定?
A: 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每月工作時數,視計畫需要經執行機構及助理雙方議定後於契約明訂之。

其他項目

編號 項目
1. 由於具有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人才不易聘請,是否可由國科會統籌聘用具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
A: 目前國科會尚未提供這樣的法律相關諮詢。但各大專院校都設有法律顧問,應可優先提供老師相關諮詢。
2. 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同其他國科會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只管制主持人,或是參與計畫的老師皆有管制?
A: 依「國科會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及本會104年8月3日本會產字第1040057243號函文,產學小聯盟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專案核定通過後,將列為主持人執行之計畫件數,而共同主持人將不計執行件數。
3. 產學小聯盟是否需要已具備產品可供推廣,才能申請?
A: 產學小聯盟計畫是以服務為主,不須具備實體產品,但必須借助各位老師手上現有的研究成果或技術,以既有的技術來服務或協助中小企業。
4. 產學小聯盟的通過率大約多少?核定經費大約多少?
A: 目前產學小聯盟計畫平均核定通過率大約50%,平均核定經費大約每年250萬。
5. 產學小聯盟的管理辦法是否需要備案或是立案?
A: 建議以書面文件規範相關權利與義務。
6. 若是技術成果屬政府部門研發單位,可否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
A: 根據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申請資格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7. 若計畫執行中,遇主持人退休的問題,是否會因主持人退休而面臨計畫中止?若申請第二期遇到同樣狀況,如何以同一計畫進行至計畫結束?
A: 產學小聯盟計畫可提出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若變更後的計畫主持人與原計畫主持人不同學校,則計畫將會移轉至新任計畫主持人的學校。
8. 聯盟推廣網站的建置,是否要自行建立,或是可租用現成既有的網站?是否可為實驗室網站之連結?臉書等相關社群網站?或需為獨立之網站?
A: 產學小聯盟未規定聯盟網站的建置處或是建置方式,可以使用計畫主持人的個人網頁或實驗室網站,重點是要能夠達到推廣宣傳的目的及功能;推廣聯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可依規定使用國科會補助金額支用(例如:架設網站、舉辦推廣說明會)。
9. 若申請產學小聯盟第二期想擴展聯盟服務或更換計畫主持人,應屬新案申請,或是更改聯盟名稱以延續案申請?
A: 期滿新申請的計畫,皆屬新案申請。
10. 申請產學小聯盟第二期計畫,與另案申請新一期計劃的差別?
A: 申請第二期計畫要檢附前期成果,若成果執行良好,會有助於審核通過。
11. 產學小聯盟的計畫主持人資格是如何判定?
A: 產學小聯盟是屬技術服務型計畫,計畫審核著重在老師的既有技術,及後續聯盟運作的可行性與發展性。
12. 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需於申請時附上未來預定使用的聯盟會員合約書?
A: 目前沒有規定於申請時附上會員合約書。
13. 是否曾有農業生產方面的申請案?
A: 農業、生物科技方面都有,不僅有工程領域,其他領域也歡迎提出申請。